“‘因果关系的运动’=实际上在不同的广度或深度上被捉摸到、被把握住内部联系的物质运动以及历史运动……”[5]可以说,整个自然科学就是依据因果范畴建立起来的,离开因果范畴就没有自然科学。但是,人的实践活动总是体现着目的性的活动,离开目的就无法说明人的实践活动,而这种有目的的活动与客观的因果性的关系并非形同水火、难以相容。正如恩格斯所说:人的活动能够“引起自然界中根本不发生的运动(工业),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运动,并且我们能赋予这些运动以预先规定的方向和范围。因此,由于人的活动,就建立起因果观念……人类的活动对因果性作验证……可以说是对因果性作了双重的验证”[6]。
目的是主观的,而它要改造的对象却是客观的。因此,目的不能直接作用于客观对象,“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”[7]。客观对象只能被一种客观力量所改变。手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的客观力量。目的要在外部对象中实现自身,必须依靠手段,但是手段是依据主观目的的要求选定的,只有符合主观目的要求的“物”才能成为手段。实现不同目的必须使用具有不同功能的手段。同时,手段功能的发挥也必须服从于目的,手段依据目的而运动,并始终为目的所制约。“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、物理的、化学的属性,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,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。”[8]因此,手段是服务于目的并为目的所控制的物质运动过程。